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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
[发布日期: 2006-07-16 ]  本文已被浏览过 6800

(2005年1月6日 宁政发[2005]3号)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者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一方招婿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现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均为丧偶的;

  (二)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三)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四)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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