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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之六):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十条
[发布日期: 2007-9-03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809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的规定。

   人口发展规划是由各级发展计划和计划生育两个部门共同编制的。国家人口计划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下达。省、地、县三级人口计划由各级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全国人口发展规划是以全国人口作为一个整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充分考虑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全国人口发展规划既有长期(一般20年以上)人口发展战略性规划、中期(一般为5年)人口发展阶段性规划,也有年度人口计划。年度人口计划是指导具体的行动计划,它是根据五年计划、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实际工作水平制定的计划。现行的年度人口计划的下达采取两年滚动的形式,即下达当年计划的同时,提出下一年的框架计划,当年的计划是上一年提出的框架的修订与完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是我国人口发展规划的主要形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即省、地、县三级的人口发展规划是根据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是指为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人口发展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而制定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和方法的总称。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主体机关;三是一定时期内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四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具体落实办法;五是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具体保障措施;六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具体运作形式;七是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工作质量标准、考核等等。

   第二款是关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中的职责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承担者。所谓日常工作,其内容应包括: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经常性事务的协调工作等。

   第三款是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在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中职责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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