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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之七):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一、十二条
[发布日期: 2007-09-03 ]  本文已被浏览过 387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一条释义】控制人口数量的措施一般包括:

   1、法律措施,即通过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调节公民生育子女的数量;

   2、行政措施,即通过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制和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3、经济措施,即运用经济利益导向,引导公民节制生育;

   4、技术措施,即通过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和方便公民避孕节育。母婴保健包括婚前保健措施、孕产期保健措施等。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一般包括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和母婴保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发展各类教育事业,提高公民的文化水平;发展体育事业,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等。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释义】本条第一款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其工作内容一般包括:

   1、向辖区内所属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2、及时向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工作机构通告所辖区域、所属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信息;

   3、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

   4、组织村(居)民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5、对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等。工作的形式包括建立相应组织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合理解决工作人员报酬,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系制度等。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各单位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一般要求是: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包括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报、避孕药具发放、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奖励优待等。同时,本法也规定了对不履行义务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即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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