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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之八):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三、十四条
[发布日期: 2007-09-03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782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规定。

   第一款: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党和国家宣传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对象广泛,政策性强,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各新闻单位的通力协作,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舆论的覆盖面。

   第二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所谓“公益性宣传”,是指面向社会大众广泛开展的,以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转变观念为目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非盈利性的信息和知识的传播活动。

   第三款:青春期教育是指对10至20岁处于青春期的男女青少年开展的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和性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对青少年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应当重在教育,重在传授相关的科学知识,并兼顾中国的国情和传统。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原则的规定。

   人口的流动,对于发展经济、繁荣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等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给计划生育管理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

   本条确定了两个管理原则:一是共同管理的原则,包括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实行共同管理;二是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主要是在现居住地进行,其劳动贡献、纳税也是为现居住地作出的,所以,现居住地应当对其承担主要的管理与服务责任;同时由于户籍所在地对外出的人员难以及时掌握信息并提供日常管理与服务,而由现居住地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与服务,相对要容易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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