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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之十):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发布日期: 2007-09-03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930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生育权利与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

   一、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生育权的含义: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的权利等。

   具体说来,公民的生育权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生殖健康(保健)权利,包括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咨询、指导的权利;

   (2)男女平等权利,即女性与男性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3)知情选择权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和知情选择权;

   (4)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

   二、关于公民“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利益,不能忘记应尽的义务。即公民在行使生育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

   三、关于“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指不能把计划生育看成是哪一方的事,更不能仅看成是妻子一方的事,而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夫妻双方要共同支持,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当然,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也不等于一定要将双方的义务量化,或者要求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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