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户籍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或者镇(街道)向申请人提供。
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①被鉴定人出生医学证明;
②被鉴定人有关病史资料:
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
系统就诊治疗的病历(曾住院的含出院小结);
辅助检查报告单;
影像学诊断资料(X光片、CT片、核磁共振检查片)等;
③夫妻双方与子女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④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
市人口计生委根据情况半年组织一次鉴定,根据病种随机抽选专家库相应学科的专家对病残儿进行现场体检并鉴定,专家组出具鉴定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将鉴定结论发还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逐级反馈给申请人。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