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全国范围普遍实施的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二是地方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如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因人员外出而推卸责任,应继续依法履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责任。
在现居住地,流动人口除可以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外,还享有孕情、环情监测,免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作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二是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二是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