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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0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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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口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0-08-0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4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口发展研究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基础性研究,是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最基本的依据。为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形势,实现南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加强人口发展研究课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遵循人口发展规律和工作实际,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践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和智力支持。为“两个率先”和建设和谐南京提供服务。
     第三条 全市人口发展课题研究的目标,一是为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的人口数据;二是确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指标体系;三是提出全面建设小康南京进程中的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政策建议;四是建立全市人口发展综合决策体系,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第四条 南京市人口计生委每年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预算一定数额的人口发展研究经费。人口发展研究课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立项。
  第五条 南京市人口发展研究工作由南京市人口计生委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负责课题的具体承办工作。



第二章 选题和课题分类

  第六条 人口发展研究课题的选题,主要根据全市人口发展研究的目标,突出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结合全市人口和经济、社会的实际需要确定。人口发展研究课题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人口计生部门及专家广泛征集,组织筛选、评议、立项,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全市人口发展研究招投标公告的时间为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七条 市人口发展研究课题设一般课题、重点课题,每年评审一次。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
  第八条 少数重要课题,以特别委托的方式,经市人口计生委领导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申报市人口发展研究课题,自年度课题招投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1个月。
  第十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重点课题,应具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局级以上管理干部),承担过市厅级以上的科研课题;申请一般课题,应具备课题研究能力。
  3、申请人必须自己承担、组织、指导课题研究。
  4、申请人当年原则只能申请一个课题。
  第十一条人口发展研究课题的申请人,可向市人口计生委索取《南京市人口发展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课题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时送回。申请人所在单位要按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作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信誉保证。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口发展研究课题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的审核。
  第十二条 市人口发展研究课题实行专家会议评审制。从市人口学会和市人口计生委专家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按类别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课题评审。
  1、资格审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将《南京市人口发展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分送同行专家评审。专家根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或个人见解写出评审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评审意见。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按照专家评审意见择优选出1—3份申请书,供会议评审。
  3、会议评审,由筛选提出建议立项的名单,在评审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择优采用,对拟立项的项目进行表决。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意见,提出资助经费建议,会议全体成员签署意见,交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评审委员由市人口学会和市人口  计生委的专家担任,一般不少于3名。主审专家1名在评选委员中产生。
  4、复核审批。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市人口计生委审批。
  第十四条 市人口计生委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资金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市人口计生委向课题申请人发出《南京市人口发展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规定与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签订课题合同,立项时间从当年1月1日算起。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公平,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有关情况和背景材料。
  2、市人口学会专家和市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当年申请课题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工作;其他工作人员申请本年度课题,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
  3、不得收受索要礼金礼品。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课题合同签订后,课题申请人要按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送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收到合同后,在一个月内将课题经费拨到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课题经费不分拨课题研究人员个人。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经费一般分两次拨款,立项当年以开支计划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结题验收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十八条 课题申请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财务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主要用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
  2、资料费: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扫描、翻译等费用。
  3、国内调研差旅费:为完成课题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
  4、小型学术会议费: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使用费:指购买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的经费和上机费、录入费等;包括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使用费。
  6、咨询费和调研费: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印刷费: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
  每个课题的经费比例因各个课题的具体研究方案的差异,由课题申请人自主编制开支计划,经市人口计生委审核通过即可生效。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费(含鉴定专家劳务费、材料邮寄费等)由市人口计生委支出。每位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鉴定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500元。
  第二十条 课题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结余部分经过上报得到许可,可用于课题组成员奖励。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凡出现变动情况,视具体情况而作相应调整,课题申请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承担的,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申请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收支帐目,编制《南京市人口发展研究课题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在管理范围内负责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指导;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课题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课题申请人或课题小组应妥善保存课题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检查、监督、审计。
  经费支出必须经由课题负责人同意,项目经费的出纳必须由专人担任,任何经费收支由原始单据为凭,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无效。课题负责人对所有的经费使用报表负有法律责任。如果在经费使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市人口计生委可以对具体的经费支出提出质疑,课题负责人可以通过解释,旁证等形式沟通,如果经过调查发现课题经费使用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市人口计生委有权拒绝继续拨付,终止课题或要求反还。


第五章 课题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要做好课题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人口发展研究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管理,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课题。同时,为了健全监督机制,课题管理采用四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小型会议制度:
  为了及时沟通,掌握和了解课题项目研究的过程和情况,定期召开小型会议,小型会议的宗旨和意义在于及时解决课题研究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新出现的在前期项目进行中没有出现过的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协调各方具体执行差异,保证各个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小型会议制度每月召开1次到2次,每个项目每个月固定的小型会议时间都有所差别,具体时间由南京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指定,如果课题研 究过程中遇见特殊的事件或方案改动以及其他问题,课题负责人或者市人口计生委认为有必要召开小型会议予以讨论的,可以另外提出会议要求。市计生委发展规划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小型会议所需经费已经纳入南京市区域人口发展和综合决策工程项目研究预算经费中,由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统一安排使用。
  参加小型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该为课题负责人,或者由课题负责人决定的,参与课题研究,了解课题总体执行情况及具体研究方案的人员参加,列席小型会议的项目研究人员不得少于2名。同时市人口计生委有权根据实际需要作出人员变更或指定参会人员的决定。其他参会人员由发展规划处组织并负责通知,课题负责人也可以依据需要申请被邀请人,由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负责联系和邀请。参会人员应按时参与各项学术会议,加强沟通,积极合作。若有特殊情况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和市计生委发规处联系,得到同意方可缺席。
  第二十五条 联络制度:
  联络制度是小型会议制度的补充和完善。课题申请人应该在上报课题申请书的同时申报课题联络员名单。原则上,每个课题小组应该有一名课题联络员,帮助解决课题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课题联络员最好是课题小组成员。课题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和市人口计生委的日常联系工作;
  2、联络员有责任帮助和监督课题文件的上报。
  3、联络员应该帮助课题负责人和课题小组就事项变更或者课题进展的特殊情况与市人口计生委联系,协商各个项目的具体执行方案和方案的微调。
  4、原则上联络员的工作应该从课题的申请开始,到课题的评审鉴定结束为止,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市人口计生委。
  日常联络工作是南京市人口发展研究和综合决策工程项目长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方式,也是项目质量的重要保证。日常联络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和面会。电话和传真是最基本的联系方法,如有牵涉到方案的微调或项目具体执行变动的申请如:课题负责人的变动,会议时间的推迟等。面会和小型会议就是必须的过程。同时,变更申请和延期申请等应该作为课题文件予以保存。
  联络工作的经费已经纳入到课题项目经费预算中,不作另外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六条 课题文件管理制度(文本记录制度):
  为了更好的进行项目中期管理,监督项目进度,保证研究质量,所以有必要把项目过程中所有的文字稿件和记录系统分类,按照进度分阶段的整理和汇报,同时课题文件管理还有利于及时发现课题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问题,全面了解各个课题项目的具体执行情况,也为严格课题项目的管理,积累管理经验提供积极助益。
  课题文件包括:过程记录和项目文件。过程记录是详细叙述课题联络员联系和小型会议期间发生的所有事情。项目文件是指各种表格,课题项目文本和各种报告等例如:课题申请书,变更报告和课题成果等。课题负责人应该按照统一要求,准时定期上报项目进行每阶段的所有文本,同时课题负责人应该保证所有文件由专人填写,专人保管,专人上报。每个课题项目的各类型、各时期文件具体上报时间由市人口计生委通知。上报文件存放在市人口计生委指定位置,由专人保管。
  课题负责人应对所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利用各种手段隐瞒欺骗,课题负责人要承担与文件相关的所有责任。市人口计生委有权对经涂改和伪造的文本追究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初稿征询制度:
  为了保证和提高课题总体的研究水平,进一步加强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切实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课题初稿意见征询是有必要的,原则上,各个课题项目在正式结题,进入评审阶段之前,应该经过课题初稿的意见征询。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完成之后,由联络员联系或在小型会议上提出进行初稿意见征询的要求,同时报送初稿3份一并交送至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将采用专家意见征询和各相关部门意见征询相结合的方法对初稿广泛征求意见。
  初稿的意见征询是指市人口学会和市人口计生委的人口计生专家对初稿匿名提出完善意见和补充方案,由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汇总意见和方案,向课题负责人传达。同时,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也会通过电子邮件、面谈或会议的方式征询各个相关部门对初稿意见和建议。
  初稿意见征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反馈意见对于初稿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再进行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审核。
  1、 变更课题负责人;
  2、 改变课题名称;
  3、 改变成果形式;
  4、 研究内容要作重大调整的;
  5、 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 延期结题;
  7、 中止和撤销课题;
  8、 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9、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经市人口计生委同意变更后,可执行新的方案,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入、调出单位和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明确签署意见。涉及到课题管理单位和课题负责人的变更,则可由原管理单位或负责人推荐新的管理单位和负责人,同意变更后,课题管理责任由新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承担,原单位和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人口计生委撤销课题: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3、 经两次鉴定仍未通过;
  4、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凡是因为课题研究小组的严重错误被撤消课题,课题小组和课题负责人应该偿还已经使用的全部课题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人口发展研究课题。


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三十条原则上,经过了课题初稿意见征询以后,市人口发展研究课题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召开课题论证会议的方式进行,由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
  第三十一条鉴定程序的基本原则
  1、高校、科研院所机构和人口事业单位原则上应该采取课题的承担和审核分开的原则,课题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年承担别的地区和部门类似的课题研究,并且确保研究数据的来源准确,内容保密。
  2、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鉴定专家,也不得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3、鉴定组织活动参与者须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保密。
  第三十二条 鉴定程序
  1、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索取《南京市人口发展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5份最终成果报送市人口计生委。课题成果的形式和数量应符合课题申请书和课题招投标公告的要求。
  2、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对《南京市人口发展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进行审查,最终成果必须符合批准的研究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召开课题成果论证会议。
  3、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要及时将论证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于未通过鉴定的,允许3个月内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通过的,撤销项目。
  第三十三条 具下列条件之一者,免于鉴定:
  1、 获得市局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2、对策、建议等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及其部门决策时完整采纳、推广应用;
  3、对策、建议等为市级以上党政领导作出肯定性批示;
  4、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而又获得市级部门以上的行政机关认可的。
  符合条件者,填写《南京市人口发展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说明免于鉴定的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连同5份最终成果材料送交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
  第三十四条 成果通过鉴定后,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拨付课题预留经费。结题成果对外应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南京市人口发展研究课题成果”。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人口计生委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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