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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
[发布日期: 2010-03-1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951
  1、申请条件:凡年满三周岁的独生子女(母亲要满27周岁),患有"独生子女病残儿童鉴定标准"中的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可能严重影响婚配,或虽患有遗传病,但要在医生指导及有条件作优生学检查下,可照顾生第二胎。

  2、申请方法:病残独生子女的父母向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由女方单位到方户口所在地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病残儿童申请审批表,填后经乡(街道)政府审核同意再上报县(区)计生委。

  3、鉴定:携带被鉴定儿童和三级医院的诊断证明、近三年的病历、近期辅助诊断报告等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鉴定组要将检查结果认真地填写在鉴定表上。

  4、审批:由当地县(区)计生委根据检查结果和社会、家系调查情况审批,对县(区)级鉴定组难以作出结论的疑难杂症病例报市鉴定组鉴定。同意照顾生第二孩者将发给准生证(准生证须贴母亲照片,其号码应记在申请审批表中备注栏内),同时由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张榜公布批准名单。小孩出生后准生证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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