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口计生委[2006]35号
宁卫基妇[2006]15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局、卫生局,各医疗保健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口计生局、卫生局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流动人口育龄群众知晓建立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办理《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以下简称《生育联系卡》)的途径程序等。
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拟在本市生育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和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生育联系卡》。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相关证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生育联系卡》,有条件的要主动上门办理。
三、拟在本市生育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凭《生育联系卡》到本市医疗保健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本市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检查其《生育联系卡》;对没有《生育联系卡》的,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填写《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情况医院通报单》(以下简称《医院通报单》),进行相关登记。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及时掌握辖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和生育信息,并通报给辖区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以加强跟踪管理和服务。
五、基层社区(村)人口计生工作者要动员督促流动人员中的孕妇及时办理《生育联系卡》。同时,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孕产妇保健工作,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本市孕产妇保健服务范围,动员督促辖区流动人员中的孕妇按规定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街道)卫生院或者区县妇幼保健所建立《江苏省孕产妇保健册》,到接产医院住院分娩。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执行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和填写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并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七、市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生育联系卡》和《医院通报单》,各区县人口计生局负责本辖区各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生育联系卡》和《医院通报单》的申领发放、收集汇总工作。
八、各区县人口计生局每月15日、30日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各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保存的《生育联系卡》和《医院通报单》,并按要求填写《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情况统计表》,于每月30日前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和各区县卫生局。
附件:
1、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式样)
2、南京市医院流动人口生育情况通报单(式样)
3、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情况统计表(式样)
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京市卫生局
200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