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口_www.njjsw.gov.cn
 简体版 繁体版
     2012年02月10日 星期五
类别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 人口计生文件
  人口计生文件
字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7-07-26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500

宁人口计生委〔2007〕53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九号令)、《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外来本市或离开本市异地(非户籍所在地)生活、从业,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其中育龄妇女是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程序

  1、验证登记

  查验流入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询问和登记有关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建立登记并录入《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工作平台》。告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到指定的免费服务机构进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在婚育证明上记录信息、加盖验证章。对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规定的,补发临时婚育证明(在其内芯首页加注“临时婚育证明,离开南京无效”字样),同时发出《婚育证明催办通知书》,限期回原籍补办。

  2、宣传教育

  对流入人员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使其了解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规定,明确应享有的权益和应履行的义务。

  3、签订合同

  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施合同(附件1),与房屋出租户和用工单位分别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书,定期检查合同和责任书的履行情况。

  4、生育联系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拟在本市生育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根据本人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附件2,以下简称联系卡)。医院在接收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分娩时,检查并收下联系卡。产妇分娩后,医院负责填写联系卡中的相关栏目。对未持有联系卡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医院填写《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情况医院通报单》(附件3,以下简称通报单)。由医院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局于每月15日、30日收集汇总并上报。

  加强与区县妇保所、医院的联系,及时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怀孕信息,纳入管理服务范围,并将有关信息收集汇总上报。

  5、检查服务

  每年两次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服务,在婚育证明上记录检查情况,并为其出具《江苏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附件4,全国统一格式)。

  6、信息交换 

  根据全国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运作要求,及时、准确地下载和反馈流入育龄妇女婚姻状况、怀孕生育政策属性、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信息。

  三、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程序

  1、登记办证

  询问流出育龄妇女有关婚姻状况、怀孕生育政策属性、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建立登记并录入《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工作平台》,并为其办理婚育证明。

  2、宣传教育

  对流出人员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使其了解流出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规定,明确应享有的权益和应履行的义务。

  3、签订合同

  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施合同(附件5),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当遵守的计划生育规定,以及避孕节育等信息反馈时间、方式等。合同有效期应与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4、反馈信息

  主动与流出人员现居住地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回执》,积极配合现居住地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5、补办证明

  对外出没有办理婚育证明的,可利用外出人员返乡之机或派专人前往流出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为其补办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接受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服务,反馈《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四、生育政策适用

  1、流入已婚育龄夫妻持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怀孕生育。

  2、流入已婚育龄夫妻持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准生证明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怀孕生育。

  五、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1、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凭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一年两次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反馈《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其回户籍地进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3、严禁对流动人口中的未婚女性进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4、不得在办理婚育证明、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时收取任何费用。

  5、对流动人口违反政策规定的生育行为,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一方已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方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再次向当事人征收。

  6、户籍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放流出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六、统计汇总

  1、各级统一使用《       年半(全)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附件6,全省统一格式)。

  2、以《联系卡》和《通报单》为依据进行的流动人口怀孕、生育情况统计汇总,当月情况于下月5日前报送市人口计生委流管处,统计报表格式为《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情况统计表》(附件7)、《南京市流动人口怀孕情况统计表》(附件8)。

附   件:

  1、《南京市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2、《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

  3、《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情况医院通报单》

  4、《江苏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5、《南京市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6、《       年半(全)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

  7、《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情况统计表》

  8、《南京市流动人口怀孕情况统计表》

 

 
上一篇  关于印发《南京市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管理制度》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表彰“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优秀征文的通报
 
 
 
 
版权所有: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技术支持:南京先行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5-83600743 E-mail:njjsw@nj.gov.cn
苏ICP备 09030402号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