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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出台贯彻《决定》意见
[发布日期: 2007-12-05 ]  本文已被浏览过 874

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
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近日,南京市委、市政府下发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宁委[2007]3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明确,确保“十一五”时期,全市计划生育率97%,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达85%,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群众满意率85%。到2010年,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3‰以内,出生缺陷发生率降到8‰以下。

        《意见》指出,要把农村和流动人口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和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全面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和谐家园”工程。

        《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体系,各级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10年,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支出达到人均30元。

        《意见》强调,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健全和稳定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人口计生工作的舆论环境。


                                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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