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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 2009-12-0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850

  (一)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保密审查职能,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二)经保密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信息,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各处室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该公文是否可以公开。

  (四)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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