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协调解决。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向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需确认时,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四)对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重大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