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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日期: 2009-12-0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805

  (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协调解决。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向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需确认时,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四)对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重大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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