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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 2009-12-0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880

  (一)各处室应指定专人每个季度对本处室形成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及时、完整、规范报送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抓好信息审核、编目、送交、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处室信息报送工作的检查指导。

  (三)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

  (四)对因不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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