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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报送制度
[发布日期: 2009-12-0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899

  (一)委办公室作为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职能处室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

  (二)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擅自公开”的原则,各职能处室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处室负责人、分管委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在政府信息界定过程中,对难以区分的要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保密部门确定。

  (三)各处室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应对外进行公开的政府信息,于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委办公室。办公室信息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及经委领导审定后的信息,及时进行公开。

  (四)对公文类信息,各处室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明确文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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